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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农业政策及金融支农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10-25浏览次数:字号:[ ]

  一、美国对农业的扶持政策二、我国农业扶持及金融支持方面存在的主要差距三、几点启示9月中旬,我参加赴美国高级管理人员现代银行经营管理培训班,考察学习了美国农业政策及现代金融等情况,参观了美国农业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及伊利诺伊州农业信用服务机构和当地农场等,认为其在农业政策及金融支农方面的有些经验做法可以借鉴。
  
  农业生产投入支持。美国政府向农业地区大力提供资助发展水利、交通等事业,特别是大型水利灌溉设施都由政府投资兴建,中小型灌溉设施由农场主个人或联合投资,政府给予补助。通过在各地建立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三级机构推动农业生产水平和生产率持续提高;还允许农户使用GPS定位系统,大力发展精密农业。为保护土地出资修造梯田等,还提供土地休耕、农田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等补贴。
  
  价格和收入支持。为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联邦政府成立了农产品信贷公司,实施价格支持计划,主要包括“直接收购”和“无追索权贷款”。
  
  “直接收购”是农产品信贷公司为支持某些农产品价格,随时以最低保证价格(即支持价格)收购。价格补贴是美国农业扶持政策的核心,主要补贴方式有:固定补贴,即根据土地面积及历史产量给予固定补贴;最低价格保障,即农产品售价低于政府确定的目标价格时政府补齐;循环计算,即一年内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的政府再予以补助。一般来说,政府补贴收入占农场主当年收入的15%-24%,最高补贴比率达63%。
  
  金融保险支持。在美国服务农业金融体系中,农业服务署(政策性金融机构)份额占21%,主要靠低成本、差异化的经营战略。农业服务署向农场主或农民发放贷款,只需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不需审批。发债成本低,一般不超过4%。业务经营有直接贷款和担保业务两类,不仅为农场主发放生产贷款,还为农业地区提供医疗、教育、农业基础设施等中长期公共产品贷款。农作物保险形式较多,有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团体风险保险、收入保险、冰雹保险等。政府对参险的农场提供50%以上的保费补贴,农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强。
  
  立法支持。美国农业支持政策每隔5年重新评估并以国会法案形式重新审定。1933年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以来,经过80年的发展和完善,2002年通过《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2008年通过《农业法案》,已在农产品价格、环保、农户收入保证、税收优惠、金融和保险扶持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策支持体系。
  
  农业基础设施仍较薄弱。在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中,水利设施薄弱是明显的短板。目前,全国仍有一半耕地缺少基本灌排条件,且现有的农田灌溉设施大多为20世纪50-60年代修建,很多已年久失修,功能老化,配套设施不全,财政欠账较多,对农业生产的保障功能大大降低。去年西南地区发生严重干旱,今年春季北方冬麦区发生严重气象干旱,前段时间长江中下游地区又发生严重干旱,这些都警示我们水利设施落后将直接威胁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
  
  农业生产方式仍较落后。美国20世纪初就开始推进土地规模经营,20世纪70年代实现全面机械化,进入90年代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工人装备水平已接近或超过产业工人。而我国仍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农业机械虽有一定程度推广和应用,但因家庭地块分割限制,传统耕作习惯和方式仍占主导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也阻碍了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
  
  农业保险相对缺失。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后,政府就开始经营农业保险。新中国成立伊始即开办农业保险,但1958年中断。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基本是在商业保险的框架内试验,农业保险难以满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美国有完备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应支持农业保险。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农业保险法。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商业性保险处于费率高农民保不起、费率低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境地,农户参保意愿和参保率均较低。农业自然灾害险种几乎空白。

  金融支农力度有待加大。各家商业银行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的,对农业这一弱质产业介入较少,且近年来逐渐在“退农进城”。农村信用社因资金、人员所限,独木难支。农发行在维护粮食安全、促进粮棉油产业健康发展,以及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资金来源渠道仍较单一,难以满足水利和新农村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同时,因农业贷款缺乏风险补偿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支持农业的积极性。
  
  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扩大支持粮棉油政策性收购力度和范围。当前,美国实施价格支持的农产品品种至少包括小麦、玉米、大麦、棉花、大米、大豆、花生、高粱等。我国粮食最低价收购是典型的价格支持政策,应逐步扩大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品种,提高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从储备结构看,我国除了保有一定的粮食、油脂、猪肉等储备外,对其他农产品除了根据市场情况出台临时收储政策外,还没有建立专项的常规储备。应逐步扩大常规储备种类和数量,有效发挥平抑价格波动等功能。提高农业科技投资占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加大对农业科研、推广的公共投资力度。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一是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由于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大、见效慢,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二是切实落实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针对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区域性矛盾,强化省内统筹,中央也应统筹部分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三是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发展中长期优惠贷款业务,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市场融资。
  
  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出台《农业保险法》,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的支持方式、经营主体应享受的具体优惠政策。二是完善与农业保险密切相关的配套制度,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对参保农户优先提供信贷,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流动性资金;制定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免征部分税赋,保证其长期稳定经营。各级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以备补偿农业的巨灾损失。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主要以银行类信贷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发展滞后。应大力发展包括投资业务在内的直接融资,有效破解“三农”领域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投入不足的难题。二是对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新农村建设贷款等政策性很强的业务视性质给予配套扶持政策。三是鉴于农发行贷款多投入弱质产业和领域,对其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四是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中资金供需矛盾突出,适应中央加大金融支农要求,央行下达农发行指令性信贷计划,应适当高于金融机构年度贷款增长平均水平。五是制定《政策性银行法》或《农发行条例》,为农发行更好地履行支农职能提供法律法规保障。(来源:粮油市场报  作 者: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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