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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粮食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发布日期:2011-10-26浏览次数:字号:[ ]

常德市粮食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目录

一、职责职权类

常德市粮食局职责

办公室职责

人事教育科职责

财务审计科

行业管理科

监督检查科

调控与统计科(储备粮管理科)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常德市粮食局局领导职责

二、工作流程

(一行政处罚

1、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出入库、储存粮油

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条件

3、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假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5、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6、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7、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在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中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8、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监督管理类

常德市粮食局关于2011年县市区粮食工作实行绩效考核的通知

常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粮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责任分解的通知

常德市粮食局深化行政责任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与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效果讲评办法

常德市粮食局公示制度

常德市粮食局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常德市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常德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

常德市粮食局首问责任制度

常德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度

常德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常德市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程序

常德市粮食局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常德市粮食局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办案暂行规定

常德市粮食局落实《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常德市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常德市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

常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常德市粮食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

职责职权类

常德市粮食局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全市粮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行政发展规划,优化粮食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五)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以及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七)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常德市粮食局各科室(单位)职责

  一、办公室(法制科)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来信来访、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负责信息、综合调研、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出组织实施意见;组织拟订粮食行业法津法规和政策实施办法;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复、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管理、接待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财务核算,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督促检查粮食补贴资金的拨补、使用及管理;负责全市粮食行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与上报工作。

  四、行业管理科

  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行业发展及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推动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调查了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并进行指导;负责粮食流通设施重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和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全行业质量、计量、市场建设、安全生产和加工统计工作;负责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五、监督检查科

  负责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和军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处理市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负责局机关优化经济环境工作。

  六、调控与统计科(储备粮管理科)

  负责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科、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负责保障军队粮食供应;负责全市社会粮食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食的规模、布局、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建议;承担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补贴和储存安全工作;承担全市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协调在常德中央储备粮相关工作;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申报认定工作。

  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常德市粮食局局领导职责

  一、局长岗位职责

  1、主持全局全面工作;

  2、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确保依法行政;

    3、根据国家有关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和制定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完善和落实地方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地方粮食储备各项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当好粮食流通管理和宏观调控方面的参谋助手;

    5、负责审核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经营者的入市资格,实施粮食收购许可;负责本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平衡,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协同相关部门搞好灾区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

    6、组织本部门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搞好粮食品种种植结构的调整,逐步推广和引导粮食流通企业与农民建立产销合同关系,实现优质定单农业;

    7、负责全行业的党风廉政、思想作风和队伍建设;

    8、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局长(1)岗位职责

  1、根据本局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协助局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分管财务审计、国资管理以及重点工作的调度和协调;

  2、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财务核算与监督,帮助落实支持粮食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3、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4、指导、监督全市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负责重点中心工作的调度和协调;

  6、完成市委、市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局长(2)岗位职责

  1、根据本局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协助局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局长抓好日常工作落实并负责督促检查。分管人事教育,党建,稳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2、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任免调配、职称评定、干部作风建设、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工作;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侨务统战及成人教育、职工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4、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和提前离岗人员、市直粮食企业离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5、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群团、创学、创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全行业稳定工作;

  7、完成市委、市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副局长(3)岗位职责

  1、根据本局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协助局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局长抓好日常工作落实并负责督促检查。分管行业发展、粮油检测及监督检查执法和企业改制等工作;

  2、根据国家有关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协助制定全市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国家粮食产业发展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全行业粮食流通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规划;

  4、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制定并实施粮食产业化经营、招商引资、培育龙头企业和粮食企业市场化发展战略计划;

  5、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维修改造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和验收工作;

  6、负责全行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和指导粮油对外经贸和会展、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行业名优产品的评审和推荐管理工作;负责粮食工业统计;

  7、组织开展全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8、组织开展粮食质量监督检验和标准化管理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五、副局长(4)岗位职责

  1、根据本局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协助局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局长抓好日常工作落实并负责督促检查。分管办公室、机关建设工作;

  2、组织开展全系统政务信息、情况综合和宣传报道工作,督促办理本局受理的市人大提案和市政协建议,审核办公室起草的重要文件、信息和综合资料;

  3、负责局机关档案、信访、内保、综合治理、保密和行政后勤工作;

    4、负责机关建设工作;

    5、完成市委、市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联合工会主席岗位职责

  1、根据本局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协助局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局长抓好日常工作落实并负责督促检查。分管调控、“双联”、联合工会工作;

  2、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粮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计划,制订并组织落实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审核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经营者的入市资格,实施粮食收购许可;

  3、组织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储备粮轮换,指导、监督安全储粮;

  4、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并搞好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局联合工会和“双联”工作;

  6、完成市委、市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流程类

  (一)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出入库、储存粮油

事项(权力)名称

违反办法出入库、储存粮油的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

办理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受理机构

市粮食局

决定机构

市粮食局

办理要求

企业粮油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出库、储存粮油的相关证据

办理程序

1、核对企业相关证照;2、查实未按规定出库、储存粮油的相关证据;3、立案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4、提交局领导审核;5、进行罚款缴费

关键环节和风险点

查实未按规定出入库、储存粮油的相关证据

收费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咨询渠道

0736-7236358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证程序》第九章执行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条件

事项(权力)名称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条件的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

办理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受理机构

市粮食局

决定机构

市粮食局

办理要求

企业粮油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据

办理程序

1、核对企业相关证照;2、查实不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据;3、立案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4、提交领导审核;5、进行罚款缴费

关键环节和风险点

查实不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据

收费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咨询渠道

0736-7236358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证程序》第九章执行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

事项(权力)名称

未按规定备案或内容弄虚作假的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

办理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受理机构

市粮食局

决定机构

市粮食局

办理要求

企业粮油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备案的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或内容弄虚作假的相关证据

办理程序

1、核对企业相关证照;2、查实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内容弄虚作假的相关证据;3、立案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4、提交局领导审核;5、进行罚款缴费

关键环节和风险点

查实未按规定备案或内容弄虚作假的相关证据

收费依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咨询渠道

0736-7236358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证程序》第九章执行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事项(权力)名称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表报的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

办理依据

《粮食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受理机构

市粮食局

决定机构

市粮食局

办理要求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相关证据

办理程序

1、核对企业相关证照;2、查实未建立台帐和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的相关证据;3、立案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4、提交领导审核;5、进行罚款缴费

关键环节和风险点

查实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未按规定报送报表的相关证据

收费依据

《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咨询渠道

0736-7236358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证程序》第九章执行

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事项(权力)名称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

办理依据

《粮食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受理机构

市粮食局

决定机构

市粮食局

办理要求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代扣、代缴的相关证据

办理程序

1、核对企业相关证照;2、查实企业代扣、代缴的相关证据;3、立案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4、提交领导审核;5、进行罚款缴费

关键环节和风险点

查实代扣、代缴的相关证据

收费依据

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处罚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咨询渠道

0736-7236358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事项(权力)名称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

办理依据

《粮食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受理机构

市粮食局

决定机构

市粮食局

办理要求

当时人或企业出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现场封存的实物样品、相关检验机构出示的检验报告

申请材料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现场封存的实物样品或照片影像资料

办理程序

1、核对企业相关证照;2、核对现场封存的实物样品;3、核对相关检验机构出示的检验报告、照片或影像资料;4、立案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5、提交领导审核;6、进行罚款缴费;

关键环节和风险点

现场对实物进行封样、拍照或录像,防止被查企业对实物进行转移

收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四条处罚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咨询渠道

0736-7236358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在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中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事项(权力)名称

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

办理依据

《粮食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受理机构

市粮食局

决定机构

市粮食局

办理要求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证据

办理程序

1、核对企业相关证照;2、查实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证据;3、立案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4、提交领导审核;5、进行罚款缴费;

关键环节和风险点

查实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证据

收费依据

《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处罚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咨询渠道

0736-7236358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证程序》第九章执行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事项(权力)名称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事项类别

行政执法

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受理机构

市粮食局

决定机构

市粮食局

办理要求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材料

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举报信、未支付粮款的相关证据

办理程序

1、核对企业相关证照;2、查实企业未及时支付粮款的相关证据;3、进行立案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4、提交领导审核;5、进行罚款缴费;

关键环节和风险点

查实企业未及时支付粮款的相关证据

收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四条处罚

监督检查

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

咨询渠道

0736-7236358

责任追究

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证照

收集当事人或企业违法相关证据

立案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听证权力

提交领导审核


进行罚款缴费

监督管理类


常德市粮食局关于对2011年县市区粮食工作实行绩效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粮食工作的部署和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省粮食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湘粮办46号)精神以及今年全市粮食工作会议的要求,市局决定2011年对县市区粮食工作实行绩效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按有关方面给我局的考核项目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详见《2011年县市区粮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表》(附件)。

二、考核办法

  考核项目设置为100分,另设置加分项目15分。目标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列入目标考核加分的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表彰的,按得分最高项计算。考核项目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未完成任务的,不予扣分。先由各县市区粮食局对照市局下达的绩效考核指标,逐项进行自查,于12月15日前报送考核自查情况,市局相关科室依据考核细则,对各县市区粮食局报送的自查报告及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项进行审核把关。2012年年初,市粮食局根据各县市区粮食局和相关科室提供的情况,由局领导带队,组织对县市区局年度粮食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汇总后报市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三、表彰奖励

  市粮食局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情况对县市区粮食局进行排队,评定一、二、三等奖,并对获奖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实行奖励。考核结果通报抄送当地党委政府。考核期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涉稳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粮食工作的绩效考核,市局成立由张阳局长任组长,局领导陈法利、孙锦辉任副组长,局领导杨万里、张益民、许文荣、柴同勤、孙锦辉、刘典先为成员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孙锦辉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刘晋文、刘楚凡、鲁华章、李伟、骆丹霞、陈小平、张永红、张家海、涂晓宾、曾广洪、苏青林、艾华、林德平等同志组成。各县市区粮食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粮食工作绩效考核的目的和意义,切实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考核期内,被考核单位如在考核数据和情况上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相关项目得分和绩效考核奖,并在全系统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 2011年全市粮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表

附件:

2011年县市区粮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115分)

记分标准

备注

一、全行业完成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利润总额(9分)

利润总额240万元

  桃源: 40万元

9

①完成或超额完成指标记7分;每少完成20%扣1.5分。

②做好财务会计及各项专项调查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汉寿: 40万元

  鼎城: 20万元

  安乡: 20万元

  津市: 30万元

  澧县: 30万元

  临澧: 30万元

  石门: 30万元

二、千亿产业(42分)

1、成立有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粮油产业工程领导小组(2分)。以政府名义出台关于粮油深加工及物流发展的意见文件。制定粮油深加工及物流产业工程实施方案(2分)。制定产业发展目标和粮食物流发展规划。(2分)。

6

以文件为准

2、着力推动企业战略合作与重组,企业或品牌进行实质性整合1个以上。

4

企业整合以工商登记为依据,品牌整合以协议为依据。

3、新建或改扩建投入500万元以上粮油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不少于1家。

3

提供考核依据,没完成的不得分。

4、新培育粮食产业园区或区域性物流中心(含批发市场)、物流节点、骨干仓储物流企业1家以上。

3

提供考核依据,没完成的不得分。

5、完成市局下达的粮油工业总产值指标任务(另附表)。

10

完成或超额完成指标记10分;每少完成20%扣2分。

6、完成市局下达的粮油物流总产值指标任务(另附表)。

10

完成或超额完成指标记10分;每少完成20%扣2分。

7、完成省市局下达的省市级财政扶持项目任务。

3

未动工的项目每个扣1分,未完成投资计划的每个项目扣0.5分。

8、加强对全社会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

没有发生事故记3分,发生一起事故扣1.5分,扣完为止。发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实行评先一票否决。

三、粮食购销(13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完善粮油购销网络体系。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2分)。有效指导粮食企业进一步扩大产销对接合作,不断拓展常德大米市场(1分)。

3

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记2分;开展粮食产销对接并取得工作成效记1分。否则酌情扣分。

2、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完善建立粮油价格测报、市场供求监测、市场预警体系和制度(1分),做好市场走势分析,按季上报当地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分析材料(1分)。

2

未及时报送当地市场粮油供应及价格情况按比例扣分。

3、切实加强市县应急粮源保障、粮油加工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提高粮食应急保障水平。

2

未落实粮食应急加工、供应指定企业全扣。

4、严格执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扎实做好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的供需平衡调查,及时上报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不断扩大社会粮食统计覆盖面。

2

完成任务记2分,未完成任务酌情扣分。

5、严格市场准入制,进一步做好政策性粮油拍卖企业资格审核和上报工作;抓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收购行为,严把收购准入关。

2

及时办理资格审核并准确上报季度报表、建立完整的台帐资料记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6、军粮供应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合格率,部队满意率均达到100%,多种经营人均实现利润5000元。

2

落实军粮供应政策,提高服务质量,搞好军粮供应,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完成利润任务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四、粮食储备(12分)

1、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粮油储备体系建设,按照地级以上城市保证10天以上消费量的要求,努力充实成品粮油储备。

2

认真贯彻落实、宣传、实施《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按要求充实成品粮油储备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2、全面落实县级地方粮食储备计划任务,年底确保100%入库到位。

1

完成任务记1分,未完成任务按比例扣分。

3、按湘粮储联[2011]18号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省储粮承储企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2分),做好县储备粮轮换工作(1分)。

3

完成任务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4、认真贯彻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开展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登记(1分)。所属省级骨干粮库、地方储备粮存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在“良好”,其它粮油仓储企业评价结果在“达标”以上(2分)。

3

粮食库存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记满分,否则酌情扣分。开展储备粮存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管理规范记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5、监督辖区内相关企业按要求使用仓库维修资金和骨干粮库建设资金(2分),落实配套资金(1分)。

3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落实配套资金记3分,否则酌情扣分。

五、监督检查(10分)

1、深入宣传,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做好粮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

2

全部按时完成记满分,否则酌情扣分。

2、贯彻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有关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辖区职责内涉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2

完成任务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3、做好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和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检查数据严格保密。

4

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记4分,否则酌情扣分。

4、做好粮食收购环节粮食质量扦样和送检工作。

2

按要求完成记满分。少扦一个样扣1分,不按时送样扣1分。

六、信访工作(4分)

1、到市局信访总量不超过3件。

1

每超1件扣0.5分,扣完为止。

2、不发生重复访和非正常上访、重大群体上访。

2

不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集访计4分。发生一次越级上访扣0.5分,发生一次越级集访扣1分,发生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3、按要求及时到省市局接访,对省市局转办的重大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处置并上报处理结果。

1

按要求及时接访和规定时间内办理记1分,否则酌情扣分。

七、队伍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8分)

1、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在当地党委、政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等级。

4

班子测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的,有1人不及格的,全扣;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常规则坚持不好和反映班子不团结的,酌情扣分。

2、按要求分解落实《湖南省粮食行业人才规划》相关任务,制定县市区粮食局人才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分工与工作进度。

2

按要求落实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3、积极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2

按要求落实记2分,否则酌情扣分。

八、信息调研(2分)

1、加强信息、调研工作,全年向市局提交关于“千亿产业”市州工作动态简报2篇以上,按省、市局要求完成调研征文。

1

完成任务记1分,否则酌情扣分。

2、在市局政务网发布政务信息8篇以上。

1

完成任务记1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九、加分项目(15分)

1、争取粮食部门以外相关部门资金支持的,每争取50万元加1分,最高加3分。

3

提供考核依据。

2、企业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加2分。

2

见批文

3、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加2分。

2

属地有1家粮食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龙头企业或科技创新获省部级以上最高奖励2分,不重复加分。

4、培育上市公司的,加3分。

3

见批文

5、企业发明获国家专利批准的,加1分。

1

见批文

6、企业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奖的,加2分。

2

见批文

7、县市区单项工作被国家粮食局或省委、省政府评为示范或先进单位的,加2分。

2

获县委、县政府表彰考核一等奖的奖1分,获国家部委局、省委、省政府表彰加2分;获得多项表彰的,按得分最高2分计算。

十、扣分项目

1、按照管理权限,各县市区由于管理不力导致引发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2、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及党风廉政建设被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3、县市区局其他班子成员、局直属单位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每出现一起扣2分。

常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粮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抓住重点,确保工作落实,现将《2011年全省粮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责任分解表》印发你们。请各责任科室按各自承担的职能职责,对照全省粮食工作绩效考核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加强与省局对应处室的工作衔接,并做好信息反馈和数据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请各分管局领导对所分管的工作和科室加强检查督促,逐月调度,确保2011年省局对我市粮食绩效考核任务的全面完成。

  附件: 2011年全省粮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责任分解表

附件

2011年全省粮食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分解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115分)

责任

领导

责任

科室

备注

一、全行业完成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利润总额220万元

  (9分)

1、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年底目标利润任务(常德市220万元)。

7

陈法利

柴同勤

财审科

监督科

以报表为准

2、做好财务会计及各项专项调查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

2

  二、千亿产业

  (42分)

1、成立有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粮油产业工程领导小组(2分)。以政府名义出台关于粮油深加工及物流发展的意见文件。制定粮油深加工及物流产业工程实施方案(2分)。制定产业发展目标和粮食物流发展规划,年底计划落实到县(市、区)(2分)。

6

张益民

行管科

以文件为准

2、着力推动企业战略合作与重组,企业或品牌进行实质性整合1个以上。

4

企业整合以工商登记为依据,品牌整合以协议为依据

3、新建或改扩建投入500万元以上粮油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不少于1家。

3

提供考核依据,没完成的不得分

4、新培育粮食产业园区或区域性物流中心(含批发市场)、物流节点、骨干仓储物流企业1家以上。

3

提供考核依据,没完成的不得分

5、完成省局下达的粮油工业总产值指标任务(常德市110亿)。

10

6、完成省局下达的粮油物流总产值指标任务(常德市11.5亿)。

10

7、完成省局下达的省级财政扶持项目任务。

3

陈法利张益民

财审科

行管科

未动工的项目每个扣1分,未完成投资计划的每个项目扣0.5分

8、加强对全社会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

张益民

行管科

三、粮食购销与调控(13分)

1、认真结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完善粮油购销网络体系。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2分)。有效指导粮食企业进一步扩大产销对接合作,不断拓展湘米市场(1分)。

3

杨万里

调控科

2、加强粮油市场监测,完善建立粮油价格测报、市场供求监测、市场预警体系和制度(1分),做好市场走势分析,按季上报当地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分析材料(1分)。

2

3、加强市县应急粮源保障、粮油加工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提高粮食应急保障水平。

2

4、严格执行《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扎实做好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的供需平衡调查,及时上报调查数据和分析报告,不断扩大社会粮食统计覆盖面。

2

5、严格市场准入制,进一步做好政策性粮油拍卖企业资格审核和上报工作;抓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收购行为,严把收购准入关。

2

6、军粮供应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合格率,部队满意率均达到100%,多种经营人均实现利润5000元。

2

2个100%省军粮中心调查数据为准,人均利润以财务报表为准

四、储备粮与仓储管理(12分)

1、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粮油储备体系建设,按照地级以上城市保证10天以上消费量的要求,努力充实成品粮油储备。

2

杨万里

调控科

2、全面落实市、县地方粮食储备计划任务,所属县(市、区)100%完成市下达的粮食储备计划。

1

3、按湘粮储联[2011]18号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省储粮承储企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2分),做好市、县储备粮轮工作(1分)。

3

4、认真贯彻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开展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登记(1分)。所属省级骨干粮库、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在“良好”,其它粮油仓储企业评价结果在“达标”以上(2分)。

3

5、监督辖区内相关企业按要求使用仓库维修资金和骨干粮库建设资金(2分),落实配套资金(1分)。

3

陈法利杨万里

财审科

调控科

  五、监督检查(10分)

1、深入宣传,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组织做好粮食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

2

张益民

执法大队

2、贯彻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有关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辖区职责内涉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2

3、做好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和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检查数据严格保密。

4

4、做好粮食收购环节粮食质量扦样和送检工作。

2

杨万里

质管办

  六、信访工作(4分)

1、到省局信访总量不超过4件。

1

孙锦辉

办公室

2、不发生重复访和非正常上访、重大群体上访。

2

3、按要求及时到省局接访,对省局转办的重在信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处置并上报处理结果。

1

七、队伍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8分)

1、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在当地党委、政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称职以上等级。

4

许文荣

人事科

2、按要求分解落实《湖南省粮食行业人才规划》相关任务,制定市州粮食局人才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分工与工作进度。

2

3、积极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2

八、信息调研(2分)

1、加强信息、调研工作,全年向省局提交关于“千亿产业”市州工作动态简报5篇以上,按省局要求完成调研征文。

1

张益民

孙锦辉

行管科

办公室

2、在湘粮政务网发布政务信息8篇以上。

1

九、加分项目(15分)

1、争取粮食部门以外相关部门资金支持的,每争取50万元加1分,最高加3分。

3

陈法利杨万里

张益民

财审科

调控科

行管科

以批文和进帐单为依据,争取50万元加1分,最高加3分

2、企业新创“中国驰名商标”。

2

陈法利刘典先

两会

见批文

3、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加2分。

2

陈法利刘典先

两会

见批文

4、培育上市公司的,加3分。

3

张益民

行管科

见批文

5、企业发明获国家专利批准的,加1分。

1

陈法利刘典先

两会

见批文或证书

6、企业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奖的,加2分。

2

陈法利刘典先

两会

见批文

7、市州或县市单项工作被国家粮食局或省委、省政府评为示范或先进单位的,加2分。

2

局领导

各科室

见批文

十、扣分项目

1、按照管理权限,各市州由于管理不力导致引发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2、市州局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市州局领导班子及党风廉政建设被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3、市州局其他班子成员、局直单位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每出现一起扣2分。

常德市粮食局深化行政责任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与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效果讲评办法

  为切实做好粮食局行政责任制工作的效果讲评,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讲评组织领导与原则

  讲评工作由常德市粮食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实施。日常工作由市粮食局承办。讲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一项重要的检验标准。将自评结果与单位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凡在单位自评过程中扣分的科客观存在和个人,岗位责任制考核扣5分。

  二、讲评内容

  讲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依法行政。主要看是否依法、依规办事,有无违法违规行政等问题。

  2、服务质量。主要看是否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以及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等。

  3、办事效率。主要看办事环节是否繁琐,办事时限是否过长,有无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

  4、工作作风。主要看工作态度是否文明礼貌,有无吃、拿、卡、要等现象。

  5、政务公开。主要看办事人员、工作职责以及办事时限、依据、程序、内容、结果是否公工,办事是否透明,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等。

  三、讲评办法

  采取单位自评量化打分的办法,总分100分。

  1、日常讲评(基分40分)

  (1)日常工作中发现单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单位在知晓的情况下,不主动问责,每件扣0。5分。

  (2)上级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属职责范围当办理,办理不落实的,每件扣0。5分。

  (3)市纪委、市监察局(含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市优化办)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单位的问题,被文字通报的,每处扣0。1分。

  (4)获得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奖励,综合工作加2分,单项工作加1分。推行行政责任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或市纪委、市监察局召开的大会上介绍典型经验或提供现场经验的,每件(次)加0。5分。

  (5)单位自己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主动对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般性处理,5件以内,每件加0。3分,6-10件,每件加0。2分,11件以上每件加0。1分;较大处分,每件加1分;较重处理,每件加2分。

  2、年终自评(基分60分)

  根据局机关制定的《常德市粮食局行政责任制工作效果讲评办法》,在每年12月自查建立组织体系、完善相关资料、办事公开、完成交办工作、定期督办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是否组织自评等工作内容。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1分。

  奖励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扣分扣完基分为止。

  年终将单位日常讲评与年终自评情况总结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优化办。

常德市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事)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现就做好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阳

  副组长:孙锦辉

  成员:刘晋文张家海占俊峰

  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及日常工作的协调管理。

  二、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审议、评议三个小组

  1、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人:张家海

  主要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和政务公开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2、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人:孙锦辉

  主要负责对政务公开内容、程序、地点、形式、过程等进行审查核准。

  3、政务公开评议小组,负责人:刘晋文

  主要负责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评议。

  三、建立政务公开五项制度

  (一)政务公开领导责任制

  1、主要领导对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政务工作负全责,并组织具体实施;

  4、局各位领导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5、全局系统各单位都必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推行工作;

  6、局效能办负责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或在推行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二)政务公开审议制度

  1、局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局机关以及被赋予行政执法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

  2、审议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开、合理;

  3、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

  4、审议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真实、可信;

  5、重点审议重要行政事务、经费安排、人事奖惩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6、以粮食局名义公开的内容都应报审议小组审议,审小组收到申报政务公开内容后十天之内批复,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三)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1、局机关效能办负责粮食局政务公开的评议组织工作;

  2、局机关效能办负责对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3、局聘请若干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对粮食局政务公开进行监督与指导;

  4、局效能办每年定期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对局机关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并对评议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督促责任部门认真整改。

  (四)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1、局监督检查科负责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每周定期收集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报告局领导,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整改情况,并回复群众。

  2、局效能办负责在局内外网站上设立政务公开栏、开设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各界人士对粮食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3、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粮食局政务公开的意见,并完善工作进行反馈。

  4、局效能办对粮食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落实与反馈情况进行通报。

  (五)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1、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应按要求建立档案。

  2、局机关各部门应将政务公开的内容报局机关效能办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3、凡以局名义公开的政务和由局授权各单位、部门执行公开的政务,都应向局效能办报备。

  4、局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断完善,补充的内容都应送办公室归档,并向上一级机关报备。

  5、局办公室负责将粮食局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上报市政府效能监察办公室。

常德市粮食局服务承诺制度

  一、承诺内容:

  1、服务至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公仆意识,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领导。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2、忠于职守。认真学习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做好各项工作的协调服务、审核把关和贯彻落实。

  3、讲求实效。遵循粮食局的工作程序,从讲求效能出发,力求高效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及时答复,切实做到为基层着想,方便群众。

  4、热情接待。做到礼貌、谦和、热情、诚恳、周到,与人交谈、接打电话语言文明。

  5、解答耐心。解答问题、说明情况做到理由充分、道理讲透,做到问多不厌、事多不烦、事烦不燥,严于律已、恭敬谦让、冷静对待。

  二、违诺投诉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违诺现象,可向本局或其所在单位投诉,投诉电话:0736-7236358,一般3日内作出答复。

常德市粮食局首问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市粮食系统的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人员来本部门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具体经办业务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办事人所办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同时为首办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到……去问问”、“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首办责任或敷衍咨询者。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所办事项属于本局或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或对咨询事项不清楚的,要将咨询者带到有关部门,或为其指清楚要去的部门及地点。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有关领导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以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之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首办责任人及后续办理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不得因告知不全或不清而导致办事人在一件事情上往返多次。

  六、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问题,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工作人员接答电话时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七、对于投诉、举报、来访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或自己经手办理的事项,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应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让群众满意。

  八、凡违反上述制度的,按效能告诫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常德市粮食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司法》等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办的科(股)室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四条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完善的手续和补充的资料。

  第五条 审核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第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立案查处,从立案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案情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案情特别复杂,调查需要延期的,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局法制机构应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八条 对行政相对人和群众提出的投诉、咨询,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确需调查核实,请示领导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回复投诉咨询人。

  第九条 对上级交办、督办的工作,有时间规定的,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完成;没有时间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完成,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第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常德市粮食局落实《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常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局机关(含执法大队、粮油质管办和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各科室、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措施和做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有过错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各单位各科室必须建立、完善、公开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粮油质管办和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肃执纪,有错必究;

  (三)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追究谁;

  (四)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科室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及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非法设立有偿服务的;

  (三)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四)不依照规定程序实施许可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六)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并作出许可决定的;

  (七)违法收取许可费用及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

  (八)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十)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指依照有关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粮食执法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及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检查的;

  (二)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或无执法资格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粮食执法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四)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依法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

  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内部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或局党组的决定和命令,或执行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三)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本科室)职权范围内或不宜由本单位(本科室)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

  (六)行政效能低下,服务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按本单位规定程序办文的;

  (八)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九)未按规定管理单位(科室)印章的;

  (十)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十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办理个人事务,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致使公用财物丢失、被盗、损毁,或公物私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依该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人未经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人或有批准权的领导人同意或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科室负责人和有批准权的局领导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批的内容和该事项时间要求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科室负责人或有批准权的局领导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有批准权的局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有批准权的局领导批准后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有批准权的局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批准权的局领导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有批准权的局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

  科室负责人或者分管局领导或有决定权的局领导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作出的指令经分管局领导或有决定权的局领导批准同意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有决定权的局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其个人在行政过错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十九条 追究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警诫。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四)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五)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采取其他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对局机关各科室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处理,并按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可以同时或单独给予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须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两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

  (三)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因第(二)、(三)项所列情形,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含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主动说清情况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的,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局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监察室、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组成,即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监察室、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听取和审议调查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政策法规科、监察室人员组成,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监察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60日内作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粮食局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办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对群众举报或提供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举报线索必须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第二条办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案访接待工作,对来访群众和群众来信都要认真受理,逐件登记,按规定时限处理。

  第三条立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管辖权限、立案条件和立案程序进行;撤销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变更或随意撤销案件。

第四条调查、取证、询问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粮食流通中违法、违规事实证据确实,且符合“自办”、“合办”或“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立案,坚决防止该办不办、打击不力的现象发生;对于办案有错误要求复议的案件,必须依法由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机构予以复议,或者向具备诉讼权限的职能部门提请行政诉讼。

  第五条查办案件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和处理涉粮案件。

  第六条粮食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一心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第七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各种案件。所办案件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运用法律条款适当;要文明执法,不得打人骂人,不得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不准出现冤、假、错案。

  第八条对罚没款物、拾遗物品,要严格逐项登记,及时按规定上缴。对扣验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涉案单位的礼品或吃请,更不能徇私枉法,工作时间内不能饮酒。

  第十条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说情,不论生人、熟人,态度要不卑不亢,坚持公正,自觉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尊严,不能以情代法代规,杜绝以权谋私的不公正执法。办案人员在工作中不准在无人办公室接待亲友,或有意避开同事闲谈,以及拨打隐语电话等。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必须尊重群众,礼貌待人,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百问不厌。严禁出现脏话、粗话、信口开河、言而无信等现象。

  第十二条实行第一接待人制度和首问责任制。第一位接待的办案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严禁态度冷硬,杜绝对待群众忽冷忽热的现象。要做到“四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事有回声。

  第十三条所有涉粮案件从立案至结案,均应全程接受同级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群众的监督。所有涉粮案卷必须及时建档、整理规范、项目齐全、资料整洁、专人保管、专柜储藏。同时将结案材料复制一份报送市粮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备案备查。

常德市粮食局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常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办案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全市粮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能职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强制执行等。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全市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和承担的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执法机构包括: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负责辖区内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构在分管局长的具体指导下,建立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执法机构的职责,完善相应的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分工

  第五条 各级粮食局是依法设立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流通活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上级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股)的职能职责

  负责对同级和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负责根据上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积极配合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域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调研和咨询工作;负责受理涉粮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县级和县级以下的粮食法制机构不具备依法复议条件);负责对粮食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推行持证上岗的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参与本区域内粮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会签工作;负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的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粮食行政行为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的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服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调阅和审查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调控科(股)的职能职责

  负责审核本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制订本区域内社会粮食产需总量平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政策的工作;负责提出本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动用、轮换、整体布局的建议和管理办法,并指导安全储粮的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分析预测、价格监测,建立粮食预警机制,提出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域粮油商品流通统计及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经营台帐和社会粮食的统计与统计执法工作;负责管理军粮、退耕还林、库区移民、灾销粮食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工作;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粮食行政执法大队(队)的职能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内粮食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粮食流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调、指导和检查各基层单位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的工作;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粮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股、质管站)的职能职责

  负责本区域内的粮油质量标准化的工作;负责对粮食收购、储藏、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其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发布质量监督检测公告;负责制订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仓储、运输中的技术规范;负责制订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标准、粮食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负责粮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粮食检验员培训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行政执法的要求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其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要制定具体的执法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执法公示制。各执法机构应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范围、执法权限、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外公示,以接受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实行办事结果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必须制作案卷,处罚罚款的收据复印件应附案卷备查。

  第十三条 重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和粮食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交叉职责案件的查处依法按管理权限立案查处,在常德市境内,同一粮食案件不能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凡处罚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复制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七日内报市粮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备案。按规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复制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报市粮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备案。凡举行听证的事项或案件的复制资料,三十日内应当报市粮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备案。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性文件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粮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推诿和打击报复,必要时应回访当事人。

  第十六条 要建立粮食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机构每季应对其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并在每季后5日内,将本季度执法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数据报市粮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汇总。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实施

  第十七条 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执法机构必须以粮食局的名义从事粮食行政许可和执法活动,不得以机关内设机构(科、股、室、大队、队)的名义从事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活动,也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开展许可和执法。执法机构应当确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具体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各执法机构查处的粮食行政处罚案件,依照《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从事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等合法证件“亮证执法”。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具体的执法工作。办理粮食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粮食行政处罚文书。

  第二十条 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机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分管副局长审批签字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视为无效,相关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承办案件的执法机构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签字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责任同前款。

  第二十一条 凡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粮食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不受理的事项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三条 粮食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效的执法证件,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二)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执法工作监督,及时掌握执法工作动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及时提出改进或纠正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移交当事人申诉或群众举报的案件,属于本局管辖的,根据局领导安排,有关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六章 执法过错案件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部门报呈局党委(组)追究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越职权、超越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野蛮执法,或者故意损毁扣押的财物,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

  (三)办案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笔录、鉴定书的,或者在勘验、检查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四)截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对违法人员包庇纵容,不依法处理,或者向违法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和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干扰案件正常查处的;

  (六)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擅自脱岗、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出现执法违规行为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八)阻挠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等合法权利,或者对申诉、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行政执法案件凡被法院撤销、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监督检查机关认定为错案、举报舞弊属实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受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追究时效为两年。两年内发现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均应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五)暂停执行职务,离岗学习;

  (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后,移送法律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追究程序。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相对人反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法人员损害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委(组)会研究处理意见。涉及赔偿责任先由所在局“代垫支付”,然后按过错责任划分,由相关人员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应当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检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建设(机构、编制、职能、人员、设备、阵地、培训)以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管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四)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五)办理行政执法案件的情况;

  (六)行政许可(审核)情况;

  (七)纠正和查处执法违法行为的情况;

  (八)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考核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局负责制订行政执法考核检查评比条件(方案),对各个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综合评比,排列名次,予以通报。被市粮食局授予先进单位表彰的,对分管领导和法制科长(股、队)各予以100-200元的奖励,在全市排名末位的,取消分管领导和法制科长(股、队)当年评先资格;对连续两年排名末位或出现重大违法案件的,取消主要领导当年评先资格,责令分管领导停岗学习三个月,法制科长(股、队)调离岗位,并给予通报批评。个人在全市排列第1位的奖200元、第二位的奖150元,第三位的奖100元,对末位的实行诫勉谈话。同时把执法情况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管理之中。对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履行不好,执法责任制落实较差,考核检查中问题较多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取消其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常德市粮食局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示制度是指向社会公开粮食收购许可、粮食行政执法有关内容的过程。

  第三条公示的内容

  (一)粮食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和权限;

  (二)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

  (三)粮食收购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四)行政执法人员;

  (五)监督部门、投诉电话;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公示的方式

  公示的内容经科室审核,领导批准后,按下列方式公示:

  (一)涉及范围广、内容重大的行政执法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本机关门户网站、本机关工作场所公示;

  (二)一般性的行政执法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执法流程及格式文本等,在机关门户网站、机关工作场所或有关媒体公示;

  (三)临时性的行政执法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在机关门户网站、机关工作场所公示;

  (四)新施行的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可以采取召开信息发布会、印发宣传材料(法律法规汇编)、设立宣传咨询服务台、新闻媒体介绍等形式公示。

  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机关门户网站的公示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公示的程序和时限

  (一)需长期公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的流程、规范、格式文本等,由各业务科室负责收集,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负责整理,按第四条的规定负责发布;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结果和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等阶段性工作公示,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公示。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粮食局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粮食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局党组研究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全市粮食系统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

  (三)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名推荐、人才的招录、调动、考评、奖惩、培训和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相关问题。

  (四)本局及局直属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

  (五) 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六)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由主要负责人确定上会与否。

  (二)会议准备。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班子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班子成员会前要熟悉材料,认真酝酿。

  (三)充分讨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班子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班子个别成员因故难以与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

  (四)作出决定。党组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的方为通过。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中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对重大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表决(决定)。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向党组集体通报。

  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组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进行。

  (五)形成纪要。每次会议均作详细记录。局党组会议记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如实记录,做到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对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四、责任与监督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决策议事,带头执行本规定,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的必述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二)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间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切实履责,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除特殊事项外,经过集体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

  (四)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常德市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全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为对本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粮食经营组织处以非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过程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召集。相关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若干人参加。必要时,也可邀请上级法制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在依法作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分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存卷。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或口头提出,逾期视为弃权。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经研究决定同意听证的,应在收到要求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它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应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第七条 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传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 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 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交待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局领导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签字人、翻译人员应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 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各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并写出听证意见书。

  第八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第九条 听证费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常德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粮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6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5条

3、《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5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5.26

2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9.12.29

地方性法规

3

《湖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10.04.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处罚(共12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6、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8、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9、粮油仓储单位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0、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2、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常德市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程序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配套政策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执法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1、受理案件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

  2、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经办人须填写《立案申请书》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与取证

  1、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成立由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三人以上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并由两人以上承办参加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必须出示证件,并做好《调查笔录》,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2、调查取证的主要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实困难的,可由证据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照片、副本、摘录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以文字说明。

  3、调查中发现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现象,均要当场依法执行取证、取样、查封等行政手段,并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或《封存、扣押通知书》等合法文书。

  三、定案与送达

  1、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处理意见等。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呈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制作《案件讨论全录》。

  2、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听证程序进行。

  3、其填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被处罚单位法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负责人或收发管理人员签收。被处罚个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员家属签收。

  4、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后在《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5、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现场给予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罚没款必须开具收据。

  6、对需要解除暂控的粮食,应填写《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时送达封存相对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解除。

  四、处罚

  1、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使用法律条款适当,自由裁量合理。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没收违法粮食的处理

  1、没收违法粮食必须填写《没收违法粮食凭证》

  2、对有毒有害的粮食销毁,由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监督执行,实施销毁前,必须现场验证品种实物及数量,并填写《销毁违法粮食凭证》,到场代表和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3、处理违法违规粮食的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全额支付。

  六、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并按要求制作案卷,予以保存,同时,将情况和案卷复制件一份报送市粮食局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部门备案。

常德市粮食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第一条行政处罚建议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或者由办案机关委托合法部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实事、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对个人5000元以上,企业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条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证明情况,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构以公告的形式告知。

第五条受委托的机关按照要求告知当事人后,应当将告知情况通知办案机关,并将有关文书、材料及时送交办案机关。

第六条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其听证权,也未作出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七条对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拒力或者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3日内行使权利。

第八条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及其证据,应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及其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常德市粮食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照本制度办理。

  纪检、监察、人事、审计、信访等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履行以下行政复议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之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身份(单位)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记录完毕应由申请人签字。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时限;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资格;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拒绝受理。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向本复议机关的主管和主要领导报告,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二人以上具体负责案件审理。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制作送交回执。

  第八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当立即填写送交回执,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同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作出答复的日期;

  (二)答复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四)申请人具体的请求。

  书面答复应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第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办案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材料,核实证据,进行研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第十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基本事实、证据、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并附有代为草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一条 结案报告应上报复议机构负责人、复议机关主管和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复议决定的作出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本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结案报告,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其署名,并加盖本复议机关印章。

  复议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制作完成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由案件承办人直接送交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下级粮食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送达,复议机构在送达复议决定的同时,务必告知申请人,对不服的复议决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第三人的送达,按照对申请人的送达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通过公文发送程序进行,以交发登记时间为发送时间,收文登记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以本单位文件的形式,书面报告不同意见,但不得拒绝执行或消极抵抗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案件主办人员应当在收到送达的复议决定书回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自案件受理和案件审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副本上报省粮食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0]31号规定执行。向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以及行政复议的告知、中止、延期审理、责令受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授权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依法处理,相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以加盖“常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相应行政复议文书中的“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应加盖“常德市粮食局”印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粮食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

  1、申请复议。申请人应在知道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交申请,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之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身份(单位)等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内容。申请人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①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

  ②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③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④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⑤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⑥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⑦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3、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① 接收。行政复议机构接收申请人要求复议的申请;

  ② 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自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 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向复议机关的主管和主要领导报告;

  ④ 送交。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应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等发送给被申请人,并制作送交回执。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在十日内提供书面答复,同时出具行政行为的证据等材料;

  ⑤ 取证。复议机构必须向指定2人或2人以上的力量具体负责案件的文件资料查阅、实地了解情况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⑥ 审查。主要由办案人员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及时报告复议机构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问应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⑦ 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本复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结案报告,应当在六十日内(最多不得超过九十日)制作好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由其署名和加盖本复议机构的公章;

  ⑧ 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直接送交申请人,或邮寄和委托下级组织送达,并由被送达人在回执单上签名。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时,本单位公文的形式和程序进行,并做好收发文时间的登记。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时,以本单位文件的形式书面报告不同意见;

  ⑨ 建档。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收到五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常德市粮食局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杜绝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市本局、区、县(市)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而侵犯了国家利益或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上的行为实施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粮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围:

  (一)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超过法定时效或办案实际,没有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侵犯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四)对群众举报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违法制定涉及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

  (六)违反《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交、上级领导交办并经查实有严重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的;

  (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制裁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和划分:

  (一)职能处室在其职责权限内独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误的,该处室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承办人员在其职责权限内直接作出的简易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误的,该承办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二)应当经过核审、会签、审批而未经核审、会签、审批导致违法行政的,承办处室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

  (三)因职能处室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核审、会签、审批违法行政的,该职能处室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两个以上处室共同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关处室为共同过错责任人;

  (五)因批准人的主观过错导致违法行政的,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过错的,决策人为过错责任人;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过错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由所在处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过错情节和后果较轻,责成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过错情节和后果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四)过错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五)对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被追究的过错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取消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被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必要时调离岗位。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行政赔偿的,由本单位先行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

  (一)主动发现其行政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三)行政执法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追究;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屡次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申诉,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常德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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