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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粮食局关于发布常德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9-20浏览次数:字号:[ ]

常粮通告[2011]1号

常德市粮食局关于发布常德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常法办发〔2011〕3号)要求,我局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粮食执法通告

抄送:市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市法制办

常德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6印发

常德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粮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3、《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政法规

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05.26

地方性法规

2

《湖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10.04.01

部门规章

3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9.12.29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处罚(共12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陈粮出库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8、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9、粮油仓储单位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0、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2、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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